主旨:轉知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及相關申請資料,請符合資格的志工提出申請,請於106年6月5日前將所服務紀錄冊拿給總務處吳佳芬老師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106年5月9日新北社區字第106086716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旨揭辦法第2條規定,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(有服務紀錄冊)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;依第5條規定,服務時數達3,000、5,000、8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、銀牌、金牌獎及得獎證書;另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三、請符合上述規定之志工將服務紀錄冊給佳芬老師,佳芬老師之後會整理申請志工的資料,將「志願服務 申請獎勵事蹟表」給志工簽名。
四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(106)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(避免填寫西元年份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