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學年度第4梯次教育業務志工申請辦理
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說明
一、新申請(第1次申請)
(一)申請資格:(二者缺一不可)
1. 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2.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。
(時數採計自90年1月20日至107年3月31日止)
3. 社會局要求志工的服務時數貼條一定要符合服務滿3年的時間。(亦即志工滿3年的時間是3月31日,服務時數條最後一張日期不可早於3月31日;若學校作業不及者可以切結書日期佐證志工服務滿3年)
(二)檢附之文件:
1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)。
2. 身分證正面影本(以便確認身分證字號之正確性)
3.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:務必影印清晰,可供辨識
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服務時間、服務時數等資料,請以A4大小影印不需
裁切,以利送件。
4. 研習時數不得採計。
身分證與服務冊可以在學校影印。
二、到期換發(重新申請):本次申請為107年5月31日前期限屆滿者。
社會局已同意,但必須符合申請資格—107/3/31日前的服務時數需達300小時(含)以上或以切結書日期佐證。
(一)申請資格:(二者缺一不可)
1. 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2. 志工繼續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。
(時數採計期間為自榮譽卡到期日回溯3年至107年3月31日止)
例如:若榮譽卡到期日為106年5月31日,時數採計期間即為103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。
3.社會局要求志工的服務時數貼條一定要符合服務滿3年的時間。(亦即志工滿3年的時間是3月31日,服務時數條最後一張日期不可早於3月31日;若學校作業不及者可以切結書日期佐證志工服務滿3年)。
(二)檢附之文件:
1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。)
2.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:務必影印清晰,可供辨識姓名、
身分證字號、服務時間、服務時數等資料,請以A4大小影印不需裁切,以利送件。
3. 榮譽卡正反面影本。
4. 研習時數不得採計。
服務冊和榮譽卡可在學校影印。
三、遺失補發者
檢附之文件:
1. 申請名冊(附件3):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。
(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,每頁5位申請人,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。)
2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。)
3. 榮譽卡影本:無則免附。
4. 切結書(附件4)。
切結書可由學校提供給志工簽名
四、申請期程
即日起至107年3月26日止,將申請所需資料給總務處佳芬老師